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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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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社會課       
婦幼福利補助申請一覽表
福利項目 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合併,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3.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平均計算,每人不超過新台幣15萬元。
應備文件
  1. 甲式戶口名簿。
  2. 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離婚協議書、學生證影本。
  3. 其他相關文件。
  4.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及6個月內頁影印本。
  5. 私章。
福利項目 弱勢家庭兒童少年扶助
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
  2.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3.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
  4. 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應備文件
  1. 甲式戶口名簿。
  2. 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3.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及6個月內頁影印本。
  4. 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5. 印章。
福利項目

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者。
  2. 全家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每人未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12個月。
  3. 不動產每戶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1. 甲式戶口名簿。
  2. 申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3. 郵局存簿封面及6個月內頁影印本。
  4. 印章。
福利項目

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1. 凡父母親任一方設籍本縣一年以上,具合法婚姻之已婚婦女(外籍新娘含大陸籍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本縣縣民結婚且居住滿六個月以上者),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2. 無婚姻關係或未成年者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且新生兒需設籍本縣。

※設籍一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一年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繼續設籍未中途遷出者(同縣市之遷動不計)。

 

  1. 懷孕滿五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雖未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者,仍得申領。
  2.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已故者,得由其家屬附具除戶後戶籍謄本代為申領。
應備文件

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1.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書。
  2. 低收入戶證明。
  3. 出生證明影本或醫院證明書。
  4. 申請人郵局存摺簿封面影本(供入帳用)。
  5. 申請人印章。
  6. 新生兒入籍後全戶戶籍謄本。
  7. 領據。
福利項目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

申請資格
  1. 0-6歲或已滿6歲未滿7歲辦理緩讀且未入小學就讀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2. 有實際從事療育復健。
  3. 復健單位須於中央健保局核可之醫療院所、本縣核可立案早療機構或團體具專業證照治療師及專業人員進行療育訓練者。
  4. 本項補助不得與身心障礙托育津貼相關補助重複申請。
應備文件

每年3、6、9、12,每3個月申請一次,於每申請月份的10號為申請截止日,並備下列文件:

  1. 申請書1式1份。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
  3. 收費證明書(收據)正本。
  4. 療育紀錄單。
  5.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6. 印章。
  7. 其他相關證明(寄養合約書、委託同意書)。
福利項目

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申請資格
  1.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 弱勢兒童及少年:

(1)符合領取本縣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本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及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之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7)其他經社工員評估後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低收入戶證明。
  3. 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4. 全戶各類所得資料。
  5.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 健保局開立之欠繳中斷證明。
  7. 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憑證。
  8. 領據。
  9. 其他證明:醫療看護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個案紀錄、個案名冊(含支出明細)等相關資料。
保護專線 全國性婦幼保護專線『113』
服務內容 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如為個案本身需要求助或您發現有人遭受上述事項,請立即撥打『113』通報,將由專業社工人員提供醫療服務、聲請保護令、司法服務、法律扶助、經濟補助、職業訓練、諮商輔導、家庭教育、加害人心理輔導等服務。
福利項目 0-2歲育兒津貼

申請資格

  1. 育有2足歲以下幼兒
  2. 經縣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
  3.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應備文件
  1. 甲式戶口名簿影本(包含父母及幼兒)。
  2.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 父母印章。
福利項目

頭城鎮婦女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1. 產婦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鎮達一年以上者。
  2. 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鎮鎮民者。

※所稱產婦,係指完成結婚登記之本國婦女及外籍配偶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未婚生子婦女,現設籍本鎮達一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應備文件

需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3個月內(逾期視同放棄)至社會課辦理,檢附資料如下:

  1. 戶籍謄本(或甲式戶口名簿,新生兒需完成出生登記)。
  2. 申請人印章。
  3. 委託申請者,另需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福利項目

幼兒餐點補助

申請資格

  1. 幼兒及直系血親或監護人設籍本鎮連續滿6個月。
  2. 就讀公、私立幼兒園。

※受理期間(每年2次):7/1~7/31、11/15~12/5。

應備文件

一、園所:

  1. 審核單。
  2. 印領清冊(含簽章)。
  3. 收據黏貼單。
  4. 存摺封面影本。
  5.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6. 改撥不同帳戶申請書(無則免附)。

二、個人:

  1. 申請書。
  2. 印章。
  3. 收據黏貼單。
  4. 存摺封面影本。
  5.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6. 改撥不同帳戶申請書(無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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