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全戶所得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2-6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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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 低收入戶者附低收入戶證明。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本人及直系血親之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
- 體格檢查表(含肺結核、B型及C型肝炎、愛滋病檢查及梅毒血清檢查)或入住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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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項目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申請資格 |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每人每月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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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申請表至本所領取。
- 本人及直系血親之戶籍謄本。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私章。
- 在學者在學證明。
- 戶內人員死亡未滿1年者,須檢附勞保死亡給付證明、遺產稅課稅參考資料、遺產分割協議書、喪葬費用支出證明。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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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項目 |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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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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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籍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達輔具補助基準表補助標準者。
- 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人員評估或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治療師開立評估報告需要裝配輔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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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1.資格審查申請:
(1)資格申請表(公所領取)。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全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印章。
(4)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5)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書及評估報告表(依據輔具評估基準表認定該申請項目是否須評估,申請人不清楚輔具需求轉介評估單位)。
2.經核定補助者,申請人依核定結果購置輔具後,於核定函發文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請本所初審後,報宜蘭縣 長照所撥款:
(1)宜蘭縣 長照所核定函影本。
(2)申請人郵局/金融機構儲金簿封面影本。
(3)廠商開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須註明所購輔具之廠牌及型號,保固日期,俾供查核)。
(4)廠商保固及規格說明書影本。
(5)申請人及提款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6)其他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如使用輔具相片、修繕前後照片、行照、駕照、委託書、改撥不同帳戶申請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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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項目 |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 |
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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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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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1.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者:
-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私章。
- 一吋半身照片3張。
2.因遺失補發、證明破損、戶籍異動者:
-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私章。
- 一吋半身照片1張。
3.重鑑身心障礙證明:
- 原身心障礙證明。
-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私章。
- 一吋半身照片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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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項目 |
身心障礙者停車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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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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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身心障礙鑑定認定為行動不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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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 身心障礙證明。
- 駕照、行照影本。
- 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本(駕照或行照非身障者本人)、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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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項目 |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租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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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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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無自有住宅於本縣租賃非三親等以內親屬合法房屋,且租賃期間自申請日起應剩4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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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 申請書
- 低收入戶證明。
-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 身心障礙者及其扶養者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戶籍應遷入租賃房屋地址內)。
-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最近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暨財產查詢清單(低收入戶免附)。
- 租賃房屋之契約書影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
- 房屋稅籍證明書。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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