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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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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課
服務項目 程序手續
無農舍証明 申請無農舍證明
1.無自用農舍證明申請書。
2.實施區域(或都市)計畫區域無興建自用農舍切結書。
3.全國財產總歸戶內所有土地、房屋清冊。
4.切結書。
5.身份證影本。
6.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
7.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
8.土地登記謄本。
9.地籍圖謄本。
10.所有農地現況照片。
11.房屋清冊所列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謄本。
12.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內土地使用分區。
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証明 1.申請書一份。
2.申請人印章。
3.每筆土地,規費50元。
宜蘭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 1.建物座落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未使用公有土地者免付)。
3.房屋稅籍證明書。
4.建築物現況照片(1式3份)。
5.簡易各層平面圖(含面積計算表)。
6.戶籍謄本(全現住戶)。
7.其他有關文件(如完工證明書、使用執照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門牌有整編時另附門牌整編證明)。
使用執照 申請使用執照應附備證件【一式5份,正本1份,副本4份】。
1.申請函(含上傳單)。
2.起造人委託承造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3.宜蘭縣核發使用執照公共設施勘檢表。
4.宜蘭縣建築物竣工承造人自主檢查表。
5.宜蘭縣建築物竣工監造人查核表。
6.使用執照申請書。
7.使用執照審查表。
8.起造人名冊。
9.建築物概要表。
10.建築物概要明細表。
11.地號表。
12.損鄰和解書。
13.建造執照正本。
14.使用執照現地勘(複)查紀錄表。
15.竣工報告書。
16.屋頂版混凝土證明文件(含氯離子檢測證明、抗壓試驗報告、品質保證書等)。
17.編定門牌證明﹝增建免﹞(戶政事務所核發)。
18.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結清證明(環保局核發)。
19.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出廠證明及環保署審核認可公文﹝建築師簽章﹞。
20.停車位(圖、相片、卡)。
21.竣工圖。
22.原核准圖﹝建照副本﹞。
23.竣工相片 (照片統一以4英寸彩色照片。各向立面、屋頂及屋頂突出物、法定空地、防火間隔、停車空間、私設道路、迴車道、公共設施、衛浴設備、樓梯扶手、綠化、開放空間、標示牌、騎樓等)。              
24.其他必要文件(安裝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時之照片或影像)﹝承造人、監造人簽章﹞。

建造執照

(宜蘭縣實施區域計劃地區三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且非屬下列地區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1.風景區;

2.山坡地保育區;

3.國家重要濕地範圍;

4.非都市土地由丁種建築育定變更為甲種建築用地。)

申請建造執照應備附證件(一式3份) 。
1.申請函(含上傳單)。
2.建造執照申請書。
3.建造雜項執照(變更設計)審查表。
4.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
5.起造人名冊。
6.建築物概表。
7.建築物概要明細表。
8.建築物增建概要表。
9.現地彩色照片(含拍攝日期)。
10.委託書。
11.建築師簽證表。
12.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核發)。
13.地號表。
14.土地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核發)。
15.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16.使用共同壁協定書。
17.鄰地土地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核發)。
18.鄰地建築物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核發)。
19.地籍套繪圖。
20.使用執照(增建時檢附)。
21.建築物登記謄本(增建時檢附)。
22.先行動工完成進度表(先行動工時檢附)。
23.建築線指定。
24.地質調查報告書(應蓋騎縫章)。
25.結構計算書(應蓋騎縫章)。
26.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27.特定目的基地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核備證件(適用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28.其他必要書件(預鑄式污水處理器登記認可文件包括外觀形狀、尺寸、各單元尺寸及人孔及位置,並檢附成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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