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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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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業 務

為加強為民服務,促進調解功能,疏解訴訟糾紛,本鎮民眾如有民事糾紛及刑事告訴乃論糾紛,均可向本鎮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法律諮詢,另鎮內各機關、團體、里鄰長等遇有里內居民糾紛事件亦可轉介至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範圍:
  1. 民事部分:舉凡債務、租賃、物權、親屬、繼承、商事糾紛均可聲請調解。
  2. 刑事部分: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3. 民、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聲請調解手續:
  1. 書面聲請:應將雙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及請求調解事件之內容等,詳細填明調解聲請書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鎮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聲請書表請向調解委員會索取或自頭城鎮公所全球資訊網站下載使用,並請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2. 言詞聲請:聲請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後,經認為符合調解條件,可以言詞申述由服務人員製作筆錄,據以聲請調解。
調解管轄:
  • 雙方當事人均在本區居住(非以戶籍所在地為依據)者,應向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鄉鎮(區)者,依下列規定管轄:
  1. 民事事件應向對造人(被聲請人)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刑事事件應向對造人(被聲請人)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 經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效力:雙方當事人之爭執,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當場製作調解書,鎮公所轉報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調解的好處:
  • 聲請調解除勘驗費及本應由聲請人自行提供之繕本及佐證資料外不收任何費用。
  • 避免打官司勞民傷財又費時。
  • 調解委員居間調解雙方紛爭既能和平解決,又不傷和氣,一舉兩得。
  • 調解成立案件,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執行名義,當事人不履行時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律諮詢:鎮民如有調解無法解決之紛爭或法律疑問,公所二樓調解委員會每月第一、三週,週一上午九時至十一時,特聘名律師提供鎮民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法律扶助:為了減少民眾奔波要到五結法律扶助基金會,公所與基金會合作,提供網路視訊,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民眾如有需要可事先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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