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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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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業務─役男部分:
服務項目 處理期限  程序手續
役男在營証明書 隨到隨辦 準備身份證、印章辦理。
延期徵集入營 隨到隨辦 徵集令、私章及相關證明文件。
役男短期出境 隨到隨辦 身份證、印章、護照。(役男未滿20歲者,請加附父或母身份證、印章),請直接至內政部役政署網路申請印出或臨櫃辦理。
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隨到隨辦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5.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請檢附役男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
役男申請服補充兵 隨到隨辦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3.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4.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5.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請檢附役男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

 

役政業務─後備軍人部分:
後備軍人緩儘召 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卅日止 後備軍人如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五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儘後召集四款」規定,請檢附相關証明文件申請。
後備軍人轉免役體檢 隨到隨辦 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身分證、退伍證件及私章等辦理。

 

地政業務
服務項目 處理期限 程序手續
地政業務-土地謄本:
申請宜蘭縣境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隨到隨辦(服務台)

1.提供土地標示座落地號或建號、印章,並攜帶身分證申請。(規費每份20元)

2.如為代辦者,申請一類謄本,需攜帶代辦者身分證及土地(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及印章。

違法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案件之處理 隨到隨辦 違法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案件之查報告發。(請詳述違法地點及照片佐證)
地政業務-三七五租約
三七五租約訂立、變更、註銷、終止之登記 30日 檢附原租約書、申請書及印章,依申請項目別檢具自任耕作切結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現耕切結書、非現耕繼承權人同意書、戶藉謄本、耕作權放棄書、土地移轉協議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
三七五租約之證明 7日 檢附申請書,申請土地座落所有權狀及出租人或承租人身分證、私章等
三七五租約租佃爭議調解申請 7日 檢附原租約書、申請書、身分證、私章及其他證明文件等
三七五租約耕地災歉申請 7日 檢附原租約書、申請書、身分證及私章等

 

墓政業務
申請墓地使用及遷葬、修繕許可證 隨到隨辦

1.檢具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2.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及私章。
3.私人墳墓修繕請附原照片(需明確看出造墓年份)、申請書(內載有面積長寬高)。
4.百合陵園申請遷葬者,由公所開單至財政課或農會繳納墓地廢棄物代處理費2萬元整。

申請納骨設施 隨到隨辦

1.請檢具死亡診斷書或除戶謄本一份。(如預購者需檢附戶籍謄本)
2.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及私章。
3.如有涉及減免部分,需檢附申請人或使用者之戶籍謄本。
4.塔位之編號單據(請申請人先行至納骨堂勘選塔位)。
5.由公所開單至財政課或農會繳納規費(請參閱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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