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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耕地三七五租約於民國109年底期滿,出租人、承租人均未提出申請收回或續訂租約者,依規定應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
說明 (一)本次耕地三七五租約,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31日止租期屆滿,出租人、承租人均未於租期屆滿之翌日起公告48日內申請收回或續訂租約登記,茲依照規定應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除以書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外,並將登記結果公告30日。 (二)經註銷租約登記之土地標示等情形,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