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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已將112年度第1批第41標及112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中請發給

日期:113-07-23    資料來源:民政課

縣府已將112年度第1批第41標及112年度第2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中請發給,詳附件

上版日期:1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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