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最新消息

列印[另開新視窗]

有關「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2條及第54條對於基因轉殖植物規定之宣傳單

日期:111-01-28    資料來源:行政室

1.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2條及第54條規定,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通過田間試驗審查,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依其申請用途而異,如食用需向衛生福利部,如為觀賞或種植需向農委會申請),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違反前開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非法推廣或銷售之植物,得沒入銷毀。
2.我國許可若干基因改造食品及飼料(如大豆、玉米)上市,但迄今並未許可任何基因轉殖植物之種植及推廣銷售,敬請協助廣為宣導,以避免有違法情事發生。
3.另就「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或其他田間綠肥種植需求之綠肥大豆、大豆、硬質玉米、青割玉米及綠肥油菜等,請協助宣導勿使用來源不明種子,倘誤植基因轉殖作物,將依法規查處。

上版日期:111-01-28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