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補助一覽表
福利項目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1萬5,515元者。
  2. 動產:每人不超過新台幣9萬5,000元。
  3. 不動產:全家(家庭應計人口全部)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73萬元。
應備文件
  1. 甲式戶口名簿(身分證明文件)。
  2. 印章。
  3.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在學證明。
  5. 除戶戶籍謄本(家庭人口死亡者需檢附)。
  6. 戶內人員死亡未滿2年者須檢附勞保死亡給付證明、財產稅稅課資料參考清單、遺產分割協議書、喪葬費用支出收據。
  7. 其他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身心障礙者證明、重大傷病證明……等)。
福利項目中低收入戶相關福利
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1.5倍(2萬3,273元)者。
  2. 動產:每人不超過新台幣14萬 2,500元。
  3. 不動產:全家(家庭應計人口全部),合計不超過新台幣560萬元。
應備文件
  1. 甲式戶口名簿(身分證明文件)。
  2. 印章。
  3.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學生證影本/在學證明。
  5. 除戶戶籍謄本(家庭人口死亡者需檢附)。
  6. 戶內人員死亡未滿2年者須檢附勞保死亡給付證明、財產稅稅課資料參考清單、遺產分割協議書、喪葬費用支出收據。
  7. 其他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身心障礙者證明、重大傷病證明……等)。
福利項目

傷病醫療補助

申請資格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戶
應備文件

※醫療補助:申請人於出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醫療費用須自付額部份超過3萬元以上。

  1. 身分證明。
  2. 印章。
  3.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簡述病情及入出院日期、醫療處遇項目、無法使用健保原因)。
  4. 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正本(醫療費用收據須與醫療費用明細一致)。
  5.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福利項目

醫療看護補助

申請資格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
  3. 中低收入戶且年滿65歲者。

應備文件

※看護費用補助:申請人於住院日起或出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1. 身分證明文件。
  2. 印章。
  3. 醫生出具專人照顧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4. 醫院之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出具之僱用照顧服務員證明正本。
  5. 照顧服務費用收據正本。
  6. 照顧服務員訓練滿90小時以上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照影本。
  7. 申請人金融機構封面影本。
福利項目

民眾急難補助/馬上關懷

申請資格

遭遇生活困難、罹患疾病、傷害、死亡或其他意外變故者。(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

應備文件
  1. 甲式戶口名簿、除戶戶籍謄本。
  2. 醫療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影本、相關支出費用收據名細及申請事由之相關佐證資料。
  3. 申請人之印章。
福利項目

天然災害救助

申請資格

遭遇風、水、火、地震及雷殛等非屬人為且不可抗力肇因之災害,造成生命、住屋及財物受損。

應備文件

應於受災日後10日內辦理,並檢附:

  1. 戶籍謄本、印章。
  2. 天然災害勘查報表。
  3. 受災照片六張(含門牌號碼)。
  4. 財務損失達新台幣2萬元之修繕、維修證明或相關佐證資料。
  5. 死亡證明書影本、檢警單位之佐證資料。
  6. 火災證明、房屋平面圖及其他文件。
  7. 合法房屋證明。
  8. 存摺封面影本。
  9.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福利項目

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申請資格

列冊低收入戶

※死亡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1.喪葬補助申請表(公所提供)。

2.死亡證明書正本、除戶謄本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申請人身分證明。

4.加蓋公司(商號)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相關收據影本。

5.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具領人收據正本。

  • 資料來源:社會課
全民健保業務申請一覽表
福利項目全民健保第六類被保險人
申請資格
  • 被保險人須具備下列任一資格:
  1. 無職業的榮民或榮民遺眷。
  2. 年滿18歲無職業,且具備單身身分。
  3. 夫妻雙方均無工作,且無18歲以上成年子女可依附加保。
  • 眷屬須具備下列任一資格:
  1. 無職業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2. 年滿18歲仍在學或畢業、退伍1年內無職業之子女。
  3. 年滿18歲無謀生能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受禁治產宣告)。
應備文件
  1. 前一投保單位之轉出證明。
  2. 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擇(尚未領取身份證者)。
  3. 代理人身份證正本,被保人印章
  4. 依不同狀況或身分別,另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榮民(遺眷):有效期限內之榮民證正本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正本。
    2. 外籍人士、港澳、大陸人士須檢附居留證或具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自發證之日起算連續居留滿6個月)。
    3. 年滿18歲仍在學之子女:檢附加蓋當學年度註冊章之學生證正本或在學證明或當期繳費證明。
    4. 無謀生能力者,檢附受監護宣告證明、尚在效期內身心障礙手冊。
    5. 年滿18歲畢業或退伍1年內之子女:畢業證書或退伍令。
  • 資料來源:社會課
身心障礙者福利補助申請一覽表
福利項目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補助
申請資格
  1.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2. 設籍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3. 經由本府同意至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長照服務機構、護理之家、醫院等,接受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服務,且未領有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4. 全戶所得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2-6倍以上者。
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者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印章。
  2.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3. 體格檢查表或入住證明正本(如檢附入住證明,應將體格檢查表供入住機構以備查核)。
  4.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
福利項目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38,589元。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746萬元。
  4.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5.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
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者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印章。
  2. 郵局存簿封面。
  3.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福利項目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

申請資格

  1. 設籍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達輔具補助基準表補助標準者。
  3. 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人員評估或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治療師開立評估報告需要裝配輔具者。
應備文件
  • 資格審查申請:
  1. 資格申請表(公所領取)。
  2.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 身分證影本、印章(未有身分證之兒童改附戶口名簿影本)。
  4. 中低、低收入戶證明(非中低、低收入戶免附)。
  5. 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書及評估報告表(依據輔具評估基準表認定該申請項目是否須評估,申請人不清楚輔具需求轉介評估單位)。

 

  • 經核定補助者,申請人依核定結果購置輔具後,於核定函發文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請本所初審後,報宜蘭縣長照所撥款:
  1. 宜蘭縣長照所核定函影本。
  2. 申請人郵局/金融機構儲金簿封面影本。
  3. 廠商開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須註明所購輔具之廠牌及型號,保固日期,俾供查核)。
  4. 廠商保固及規格說明書影本。
  5. 申請人及提款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6. 其他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如使用輔具相片、修繕前後照片、行照、駕照、委託書、改撥不同帳戶申請書…等)。


福利項目身心障礙證明核發

申請資格

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應備文件
  •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者:
  1.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印章。
  2. 一吋半身照片3張。
  • 因遺失補發、證明破損、戶籍異動者:
  1.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印章。
  2. 一吋半身照片1張。
  • 重鑑身心障礙證明:
  1. 原身心障礙證明。
  2.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印章。
  3. 一吋半身照片3張。
  • 自行變更:
  1. 診斷證明書正本。
  2. 原身心障礙證明、印章。
  3. 半身照片3張。
福利項目

身心障礙者停車証

申請資格

經身心障礙鑑定認定為行動不便者。

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證明。
  2. 身心障礙本人身分證及印章。
  3. 汽車駕駛人之駕照、身分證及印章。
  4. 汽車本人之行照、身分證及印章。
  5. 身心障礙者、汽車駕駛者、汽車行照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6. 代辦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資料來源:社會課
婦幼福利補助申請一覽表
福利項目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 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 
  2.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 
  3. 父母、養父母離異且單獨監護並負扶養義務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 
  4.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5.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法院停止親權,法定監護人無力撫養。 
  6.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7. 非婚生子女未經認領;或雖經認領,但由父母一方獨立監護撫養。 
  8. 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9. 其他經縣(市)政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10. 經法院停止親權,法定監護人無力撫養。
申請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
  2.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3.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台幣650萬元
應備文件
  1. 全戶甲式戶口名簿。
  2. 申請人或受補助人(其中一方)郵局存簿
  3. 申請人身分證。
  4. 申請人印章
  5. 其他相關文件(如離婚協議書、在學證明(高中(職))、身心障礙手冊、房屋租賃契約、保護令等)。
  6.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另須檢附受委託人的身分證、印章。
福利項目

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申請資格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
  2. 65歲以下,其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3. 因配偶惡意遺棄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4. 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5. 家庭暴力受害 。
  6.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者。 
  7.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8. 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9.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10.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者。
  2. 全家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每人未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12個月。
  3. 不動產每戶不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1. 全戶甲式戶口名簿。
  2. 申請人或受補助人(其中一方)郵局存。
  3. 申請人身分證。
  4. 申請人印章。
  5. 其他相關文件(如離婚協議書、在學證明(高中(職))、身心障礙手冊、房屋租賃契約、保護令等)。
  6.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另須檢附受委託人的身分證、印章。
福利項目

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1. 設籍本縣低收入戶之產婦或嬰兒,得申請營養補助金。
  2. 婦女懷孕滿20週以上有死胎、自然流產或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之人工流產者。
應備文件

※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1. 「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書。
  2. 戶籍謄本。
  3. 申請人印章。
  4.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 領據。
福利項目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

申請資格
  1. 設籍本縣之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已達就學年齡但未持有緩讀證明者,申請至入學前之8月份)。
  2. 設籍本縣之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至多以緩讀一年為限)。
  3. 未領有本縣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未領取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頒定「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使用計畫」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
應備文件

※每3個月申請1次,並於每年3、6、9、12月的10號為申請截止日。

  • 每年度首次申請/資料到期或變更:
  1. 資格審查表。
  2.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影本(擇一檢附)。
  3. 療育收據正本。
  4. 療育紀錄單。
  5.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6. 印章。
  7. 其他相關證明(寄養合約書、委託同意書、低收入戶證明)。
  • 再次申請(當年度已有申請紀錄):
  1. 療育紀錄單。
  2. 療育收據正本。
保護專線全國性婦幼保護專線『113』
服務內容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如為個案本身需要求助或您發現有人遭受上述事項,請立即撥打『113』通報,將由專業社工人員提供醫療服務、聲請保護令、司法服務、法律扶助、經濟補助、職業訓練、諮商輔導、家庭教育、加害人心理輔導等服務。
福利項目0-2歲育兒津貼

申請資格

  1. 育有2足歲以下幼兒。
  2. 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3. 幼兒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包含父母及幼兒)。
  2. 父母雙方身分證(其中一方為外籍人士者,則檢附居留證或護照)。
  3. 父母或幼兒其中一方之郵局存簿封面。
  4. 父母雙方印章。
  5. 第2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
  6. 委託申請者,另需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新生兒若於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者,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完成出生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自出生年度月份開始發放補助,若超過六十日,則自次年度開始發放。
福利項目

頭城鎮婦女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1. 產婦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鎮達一年以上者。
  2. 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鎮鎮民者。

※所稱產婦,係指完成結婚登記之本國婦女及外籍配偶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未婚生子婦女,現設籍本鎮達一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應備文件

需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3個月內(逾期視同放棄)至社會課辦理,檢附資料如下:

  1. 父母及新生兒戶籍謄本(或甲式戶口名簿,新生兒需完成出生登記)。
  2. 父母雙方身分證(配偶為非本國國民者則檢附居留證或護照)。
  3. 父母雙方印章。
  4. 新生兒若非第1胎者,另檢附第2胎(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5. 父母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另須檢附受託人的身分證、印章。
福利項目

2-5歲及5歲至國小就學前育兒津貼

申請資格

  1. 育有2-5歲及5歲至國小就學前幼兒。
  2. 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3. 幼兒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包含父母及幼兒)。
  2. 父母雙方身分證(其中一方為外籍人士者,則檢附居留證或護照)。
  3. 父母或幼兒其中一方之郵局存簿封面。
  4. 父母雙方印章。
  5. 第2名(含)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
  6. 委託申請者,另需備妥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 資料來源:社會課
老人福利補助申請一覽表
福利項目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按家庭應計人口每人平均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5倍、2.5倍標準。
  2. 動產:家庭人口為單口不超過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
  3. 不動產:全家(家庭應計人口全部)合計不超過新台幣750萬元。
  4. 未獲安置於社福機構、護理之家、榮民之家。
  5. 領取老農漁民福利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榮民院外就養金或縣府公費就養者,僅能擇一領取。
應備文件
  1. 家庭應計人口之甲式戶口名簿(身分證明文件)。
  2.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
  3. 申請人之印章。
  4. 其他證明文件(例:身心障礙者證明、國中以上學生在學證明書/學生證影本……等)。
福利項目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置
申請資格
  1. 本縣設籍宜蘭縣年滿65歲以上、55-64歲原住民之低收入戶無依老人,因乏人照顧或罹患長期慢性病或癱瘓致生活無法自理者。
  2. 未聘看護、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生活補助或津貼。
  3. 未符合宜蘭縣其他低收入戶安置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補助資格。
應備文件
  1. 宜蘭縣低收入戶老人安置申請調查表或宜蘭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
  2. 低收入戶證明。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
  5. 入住證明(申請公立機構者不需檢附)。
  6. 公、私立醫院體檢表正本(入住時提供予機構)。
福利項目改善住宅設施設備
申請資格
  1.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2. 年滿65歲且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檢具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要件送審合格者。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印章。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 申請人自有合法房屋所有權證明(例:建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影本……等)。
  4. 本次申請修繕設施照片。
  5.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定申請表影本。
福利項目申請/補發智慧卡
申請資格
  1. 敬老卡:65歲以上長者。
  2. 愛心卡: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應備文件
  1. 身份證(敬老卡)或身心障礙證明(愛心卡)正反面影本。
  2. 申請人最近6個月內兩吋半身照片2張。
  3. 印章。
  4. 補發者,須繳交兩吋半身照片1張及工本費100元。
福利項目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申請資格
  • 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 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 設籍並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
  •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2. 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有報酬之工作者。
  3.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 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赘夫者及其配偶。
  3. 受照顧者二等親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應備文件
  1. 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照顧者郵局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 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
福利項目頭城鎮65歲(含)以上長者,裝置假牙補助
申請資格
  1. 以申請日起算設籍本鎮達1年以上(中途未遷出中斷者)且滿65歲(含)以上之長者。
  2. 補助標準 : 符合者每人以一次為限,每人最高補助5,000元,實際支出金額低於補助標準,以實際支出金額為補助上限。
  3. 不列入本計畫補助範圍 :可申請全民健保之補助範圍暨申請宜蘭縣政府相關假牙補助者。


應備文件
  1. 個人戶籍謄本(3個月內)。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郵局或頭城農會帳戶,郵局需扣除轉帳手續費)。
  4. 申請人之印章。
  5. 特約醫療院所開立「建議裝置假牙證明書」及「義齒完成證明書」。
  6. 診所收據。
  7. 其他。
福利項目宜蘭縣政府高齡口腔照護
申請資格:

※特殊身份:

  1. 本縣縣民年滿55歲至64歲(含)之身心障礙者,需具有低收/ 中低收入戶資格或領有身障生活補助。 
  2. 本縣縣民年滿65歲(含)以上,需具有低收/ 中低收入戶資格、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有身障生活補助、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或經各級政府補助身障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達50%以上者。

 ※一般身份:年滿65歲(含)(原住民55歲(含))以上之長者且設籍本縣滿一年。

應備文件:

※特殊身份:攜帶印章及身分證至戶籍地公所社會課填寫申請表及申請身分證明,逕至任一與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簽約之特約牙醫醫療院所進行查驗與診治。

 ※一般身份:攜帶印章及身分證至公所社會課填寫申請表。

福利項目緊急救援系統申請
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且年滿65歲以上,經巴氏量表評估為90分以下者或有猝發性疾病之高危險群及慢性病等,需保護看視者之中低收/低收入戶或一般戶之獨居老人。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申請人戶籍謄本。
  3. 申請人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4. 醫師診斷證明書(3個月內)。
  5. 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證明。
  6. 印章。
福利項目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補助
申請資格
  1. 符合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請領資格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5萬元以上,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 低收入戶老人不適用本計畫,另依本縣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申請。
應備文件

申請人於出院或就醫後3個月內至本所提出申請:

  1. 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民健康保險(IC)卡影本。
  3. 最近3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
  4. 最近3個月內自負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5. 具領人收據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資料來源:社會課
本鎮各項獎學金申請一覽表
福利項目低收入戶學生獎勵金
申請資格:
  1. 在本鎮設有戶籍者,且為本鎮冊列低收入戶第一、二、三款者。
  2. 就讀國中、高中(職)及大專以上學生。
  3. 學期學業成績達75分以上,且出缺勤及獎懲無不良紀錄者(曠課、警告、記過…等)。
應備文件:

於每學期開學後(申請時間另外公告),需檢附如下:

  1. 申請書。
  2. 低收入戶證明書。
  3. 學期成績單正本及出缺勤、獎懲紀錄。
  4. 學生證影本(或註冊收據)。
  5. 戶口名簿影本。
福利項目仁愛基金獎學金
申請資格
  1. 本鎮冊列低收入戶就讀高中(職)以上之在學學生(含夜間部),且未享有公費待遇。
  2. 全學年學業成績達70分以上且出缺勤及獎懲無素行不良紀錄者(曠課、警告、記過…等),學校無法提具出缺勤證明,由申請人填寫無不良紀錄切結書。
應備文件

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時間另外公告),需檢附如下:

  1. 申請書。
  2. 戶口名簿影本。
  3. 學生證或註冊繳費收據。
  4. 全學年成績單正本及出缺勤、獎懲紀錄。
  5. 低收入戶證明書。
福利項目惟德斯馨清寒獎學金
申請資格
  1. 設籍於本鎮4個月(含)現就讀國中以上之家境清寒學生(不含研究生)。
  2. 前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含)以上且每一科分數均及格。
  3. 前學年無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後未受小過(含)以上處分;學校無法提供出缺勤證明,以操行成績80分以上為及格。
應備文件

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時間另外公告),需檢附如下:

  1. 申請書1份。
  2. 戶籍謄本或甲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需設籍本鎮4個月【含】以上)。
  3. 前學年成績證明書、獎懲紀錄、出缺勤(國高中檢附)、操性成績證明(大學檢附)。
  4.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
  5. 學生證或註冊繳費收據。
福利項目

頭城鎮優秀體育選手獎勵

申請資格
  1. 凡參賽選手於本鎮內連續設籍滿(含)半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比賽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申請:
    1. 參加國際性正式運動競賽﹙如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亞洲運動會等﹚,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前三名者。
    2. 參加全國性運動競賽(如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者運動會等),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前三名者。
    3. 參加宜蘭縣運動會各項競賽,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前三名者。
    4. 參加宜蘭縣中小學運動會或宜蘭縣中小學田徑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前三名者。
    5. 其他賽事:參加中央機關、縣市政府或縣市體育會主(承)辦之比賽,並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前三名者。
  2. 凡該競賽項目,非上揭表列獎勵標準者,本所得參酌該項競賽方式、性質及其規則逕予給獎,受獎者不得異議。
  3. 以上不足之處以「頭城鎮優秀體育選手獎勵辦法」為準。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或函文1份。
  2. 選手之參賽獎狀影本1份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文件。
  3. 證明參賽者參賽時設籍本鎮連續滿(含)半年以上之戶籍謄本正本1份(需於獎勵金申請前1個月內由戶政單位所核發);或由鎮內國中小學發給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4. 秩序冊正本1份。
福利項目

應屆畢業生考取國內大專院校獎勵金

申請資格
  1. 設籍頭城鎮滿五年(含)以上,中途未遷出或重新設籍。
  2. 應屆畢業生並完成當年就讀之大專院校註冊入學手續。
申請期限:註冊日起3個月內。

應備文件
  1. 頭城鎮「應屆畢業學生考取國內大專院校獎勵金」申請書。檔案下載
  2. 戶籍謄本影本(有詳細記事)或甲式(有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影本(入學時須設籍本鎮5年【含】以上)。
  3. 高中職(或五專)應屆畢業證明書影本或主管機關認證核發之學歷證明影本。
  4. 大專院校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須有學校證明章)。
  5. 申請人(學生)印章。
  6. 若委託他人代辦申請者,則須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