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蘇澳鎮公所110年6月3日蘇鎮建字第1100009050B號公告暫時封閉東澳路(通行粉鳥林漁港)交通管制措施1案,即日起解除封閉東澳路,以免影響緊急救援作業
2.按「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為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法第37條第3項所明定。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合先敘明